南宁7岁女童溺亡小区泳池谁之过?是家长还是小区物业

发布于 2017-08-15 10:12:40

去年5月,一名7岁女童在南宁市某小区游泳池内意外溺亡。家长跟物业公司各执一词,都认为对方存在过错,那么,这起悲剧背后的责任,究竟该谁来担负呢?

黄先生家住南宁市江南区玫瑰园小区。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他7岁的女儿小英吵着要到楼下去玩,黄先生跟她约定吃过晚饭再去。之后,小英独自在家门外的楼道中玩耍。8点左右,夫妻俩才发现孩子不见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小英会自己乘坐电梯下楼。

当晚11点50分,众人发现孩子竟然在小区的泳池内不幸溺亡。

家长与物业各执一词

悲痛万分的黄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认为:

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危险程度很高的游泳池,却没有对它进行有效隔离,池边的栅栏两柱距离20厘米,高度70厘米,儿童甚至黄先生本人都可以穿越、攀爬,因此存在极大隐患。此外,泳池附近就设置着游乐设施,也增加了儿童靠近泳池的可能性。

黄先生:这个栅栏连大人都能轻易穿过去,更别说小孩了,而且儿童游乐设施离游泳池那么近,小孩子天性好动,很容易跑到泳池边。

但是物业公司认为:

事发当晚,泳池大门紧锁,因为在歇业期,池内只保留约30厘米深的水体养护池底,他们的管理漏洞不大。

黄先生又指出,最先发现尸体、并下水确认的证人证言证实:由于事发前几天,南宁刚下了几场暴雨,泳池水深已经达到了一米一左右。在非营业时间保持泳池蓄水,物业公司却没有安排专业人员看管,这是孩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

黄先生:我女儿7岁了,不可能说我时时跟得住,虽然我也有责任, 但是假如物业把水排干了,就算我女儿能钻进去,那肯定没事。

黄先生表示:事发之后双方协商的时候,物业公司一直强调,小孩的死亡是黄先生夫妻两人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这让他完全不能接受。

黄先生:我知道我作为家长,我肯定有责任,但是你物业说,你一点责任都没有的话,我就是不服气,我交物业费,你的设施是在我的小区里边的 ,物业费我从来没有拖欠一个月,我们交物业费就产生了那些责任关系。

法院判决:物业与家长三七担责

法官认为:事发当晚,父母放任小英在门口自己玩耍,而门外又有可以自由上下的电梯,显然,监护人的放任行为致使孩子已经脱离或随时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因此,黄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

泳池虽然设置了围栏,但它并没能将泳池完全封闭。事发当晚,泳池内的蓄水深度大约为1.1米,作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业期内也应该随时关注池内蓄水深度。作为管理者没有充分考虑、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钻爬围墙到达泳池等安全隐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也存有过错。

综合评判,家长的责任比游泳池的管理方责任更大 。

针对这起案件,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和黄先生夫妇分别担责三七成。根据法院认定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金额,物业公司需要赔偿黄先生夫妇共计155041.2元。法官表示,希望这起案件能够警示孩子的监护人以及游泳池的管理方,都要尽好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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