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衣机故障导致火灾,事后,洗衣机公司赔偿了房屋相关损失18万。受损业主认为,除了洗衣机公司,小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肥西县上派镇一小区的业主余先生(化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他说,自家屋子起火时有人去开消防栓,但是消防栓不出水,要求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道歉。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房屋失火洗衣机公司赔偿
余先生是肥西县上派镇某小区306室房屋所有人。
2015年,他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房屋装修成汗蒸房。2016年,余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约定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同年8月18日零时许,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该室内财产及同层两住户、上层两住户财产不同程度受损。
肥西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最终将大火扑灭,并且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阳台区域,起火点为洗衣机,起火原因为洗衣机内部故障。
事故发生后,余先生和房屋承租人与楼上406室业主协商达成一致,约定承租人赔偿406室业主4万元。
同年12月,余先生和房屋承租人就火灾遭受赔偿损失一事,与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洗衣机公司给予余先生和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18万元,其中余先生获得12万元,承租人获得6万元。
要求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道歉
事发后,余先生认为,火灾发生后,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时有人打开同楼层的消防栓,但消防栓没有水,导致火情没有及时控制,损失惨重。”
余先生说,他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公开道歉,但是没有结果。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将物业公司诉至肥西县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火灾导致的楼上和同楼层房屋损失共计5万元,并在小区公告栏上粘贴公开信向全体业主道歉。对于余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辩称,发生火灾时物业公司已启动消防设施,余先生不能证明当时消防栓没有水,如果消防栓有问题,消防部门会进行处罚,消防设施是否存在隐患应当由消防部门认定。余先生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造成房屋使用风险增大,与本次事故有着直接的关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火灾是洗衣机故障所致,洗衣机公司已承担了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余先生如果认为赔偿不足,应当向洗衣机公司索赔”。
没证据证明损失与物业有关
肥西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洗衣机内部故障,且事故发生后,洗衣机公司已经向余先生履行了赔偿房屋财产损失的义务。余先生没有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火灾发生或火灾遭受的损失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梦君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