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总经理:
2010年6月份,我部收到xxx保洁公司《关于增加xx项目保洁服务费用申请》的函(函件附后)。函大意为由于北京市保洁市场、劳动力、社保、最低工资等变动因素,导致该司保洁服务费用入不敷出,难以支撑当前的经营状况和保证正常的服务水平,遂提出在现有保洁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100-150元/人•月的申请。
我部根据该司申请,对周边及北京市同等水平的小区保洁成本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北京市对最低工资的调整规定以及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司所提出的服务成本的增加基本属实。经调查了解到,北京市小区保洁服务费平均水平在1250-1550元/人•月之间,同时,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亦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960元,部分保安、保洁以劳动力为主的企业开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加之今年“用工荒”导致保洁员“招聘难”、“留人难”而危及到正常的保洁服务质量。
为了保证正常的保洁服务水平,维护与外包方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我部经慎重考虑,建议从7月1日起,在现有保洁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100元/人•月,按照1300元/人•月的标准向该司支付保洁服务费用。
妥否,请批示!
远洋小区物业管理处客服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