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的规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是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体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记载的业主自律性文件。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建立大会内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大会内业主集体意志和行动统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的准则和依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所属的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鉴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业主自我管理中的重要性,本条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规定的内容作了例举规定。这些主要内容有:
1.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业主大会会议是采用集体讨论还是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的基本议程。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等。
3.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如何来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正副主任的配置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可以对其他有关业主大会活动的事项出规定,如业主大会的宗旨、权利与义务、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