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29)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圈,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承接验收时物业资料移交的规定。

物业资料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的重要基础。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时,只有接收了相关物业资料才能掌握有关物业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查验。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物业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物业的管理和维护越来越需要专业人员的专业化操作才能进行,这些都建立在对物业相关图纸、资料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只有掌握了这些资料,物业管理企业才能在业主报修或者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的时候,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问题的症结,制定实施方案予以解决。因此,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资料的工作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由于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物业资料或者提供的物业基础资料不齐全而影响物业的承接验收和以后正常的物业管理的情况。本条对此现象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等等。

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以后,若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将物业资料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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