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的规定。
本条规定由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物业管理涉及事项多,专业性强,而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很难全面配备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均能自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服务业务的。在实践中,往往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后,再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服务项目的多少、自身服务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将该项目中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承担。这里的专项服务业务,是指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业务;专业服务企业,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业务的专业化公司O例如保洁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备维修公司、绿化公司等。在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之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之间,属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不得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专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委托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向业主负责。
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含义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把整体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物业服务合同,带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业主需要的是特定化的物业服务,业主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能够为之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来选择某一个物业管理企业,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将整体服务业务委托他人会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物业管理企业将整体服务业务委托他人时,一般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这一经济目的的实现往往是建立在损害业主权益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