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52)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侬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释义】本条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后,应当恢复原状义务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或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相关维修养护责任的做法都有。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时,有可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为了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