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51)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设施维护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防止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二是建立规范的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管理程序。

道路、场地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可缺少的共用设施。现实中由于个别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私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不仅影响小区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卫生等,甚至造成断气、断电、断水等严重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小区内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维修、管线检修、道路修整等客观需要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但是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旨在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二者应当承担起对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行为的监督工作。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为了防止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借维修物业之机或者以公共利益之名,出于私利原因长期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在使用完毕后草草处理,影响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控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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