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
相关电梯管理办法昨获市府常务会议通过,对公共场所电梯也做出更严格规定
“好比没物管的小区,办理登记时业主必须推荐一个责任人,有事就找他。这个人在办理电梯登记时登记的是他的名字,但不是说责任由他一身背,他更多是受其他业主委托的关系。安全责任是由产权人共同承担。”
——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没有物管的电梯小区(如旧楼加装电梯的小区)必须推荐一名业主为“使用管理者”,作为电梯维保等责任主体,否则该电梯即使加装成功也不能投入使用。
可推举一人办理电梯登记
今年出台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明确将电梯“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确定为电梯的安全第一(首负)责任人。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者”概念,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界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并且首次明确规定: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者该如何界定?依据办法,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管理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还介绍,一些无物管的旧小区在加装电梯时也有一些变通做法,即共同推选出一个为电梯管理员,办理登记,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迟检下次定检不推后
办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办法明确了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特别是规定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管理者恶意迟延送检的漏洞。同时,办法开辟专门章节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出详尽规定。包括,应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在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单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禁止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包、转包或者通过挂靠等方式变相分包、转包业务等等。
此外,针对国内当前公共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办法对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安装的乘客电梯,必须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从而有效避免电梯因停电导致停止运行发生困人等安全事件。同时要求质监部门将上述场所的电梯列入重点安全监查范畴,要求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予以重点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