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消防新规:保修期满可动用物业专项维修金

发布于 2014-07-22 10:36:00

新修订的《合肥市消防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此条例,住宅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条例》规定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或者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维护。

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维修无人管理等问题,《条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在高层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被称为“消防心脏”的消防控制室作用的发挥颇受关注。《条例》对于消防控制室“无证上岗”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相关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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