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水泥墩绊倒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30%责任

发布于 2014-12-26 09:36:00

住在西岗区一住宅小区的王先生进大门时,被物业管理公司设置的防止车辆进入消防通道的水泥桩绊倒,经治疗后左臂构成10级伤残。王先生打官司索赔,今年12月上旬,西岗区法院认定原告经常出入小区,熟门熟路却未注意观察前方障碍物,自负70%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也有过错负30%责任。

今年1月13日16时许,59岁的王先生在进入小区西门消防通道车行道入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被一根水泥桩绊倒摔伤,左肱骨骨折。绊倒王先生的水泥桩是由铁桶浇灌水泥形成,高三四十厘米,是物业管理公司用来防止车辆进入消防通道设置的障碍物。事故发生后,该处水泥桩被消除掉。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司法鉴定,王先生构成10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管理该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7541元多。庭审时,被告物业公司辩解说,原告摔倒受伤是因为他走路东张西望导致的,将原告绊倒的水泥桩不是被告设置的,因此被告没有责任。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监控录像等证据,法庭认定绊倒原告的水泥桩是被告所设置。

法庭认为,原告在涉案小区西门附近消防通道车行道入口被水泥桩绊倒摔伤事实双方都无异议,原告多次出入该小区,熟悉小区道路状况,且该水泥桩目标明显。原告在行走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导致被水泥桩绊倒,原告对此有过错。为加强小区消防通道管理,物业在该处消防通道设置路障的目的是为了业主利益,但设置的路障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对于原告发生的损害被告也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庭定原告、被告分别负70%、30%的责任。今年12月上旬西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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