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漏水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胜诉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有瑕疵而拒缴物管费等费用,物管公司请求业主依约交纳费用并承担滞纳金,应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向物管公司交纳物管费及公摊费。
原告某物管公司系经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邓某波系万盛某小区业主。2011年12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业主临时规约》。2013年4月28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业主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0元/平方米,公共水电分摊费为每月15元/户;物业服务费应按月交纳,在每月10日之前交清,逾期将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等内容。
被告从2013年2月起至2014年4月止,共计15个月,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原告向被告书面催收未果,2014年8月14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1558.08元及滞纳金1916.43元,合计3474.52元。
被告辩称,其入住后便发现生活阳台上经常有水涌入,甚至漫进屋内,原告却对被告的反映置之不理。今年5月8、9日,被告家被连续停水十几个小时,原告也没有进行解决。原告把被告上述问题解决,且其服务质量得到提高,被告才同意交纳物管费。
审理中,原、被告对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的欠费时间及金额均无异议。因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建设尚未完善,物业服务不能全面履行,对2014年5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告实际对各小区业主降低了30%,即按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84元收取。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全面地履行约定的义务。
原告依前述合同的约定对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的滞纳金实为迟延付款违约金,但原、被告双方在履行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共计1558.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有瑕疵而拒缴交纳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的前述辩称事由,反映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建设尚未完善,原告物业服务质量存在部分瑕疵等问题,故主动对该小区各业主降低了30%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但不能因此否定原告对小区提供的基本物业管理服务而拒绝交纳被告应当交纳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提出前述物业服务瑕疵后,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听取业主意见,积极协调整改,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正当、合理的要求。同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防止因物管费用不足而可能导致的降低物业服务的水平和标准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