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小区业主违规改建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布于 2015-06-09 09:27:00

业主因小区业主违规改建拒交物业费败诉福州市一小区业主拖欠了9年多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判该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万余元;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该业主不用交违约金。

2001年4月30日,福州金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榕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同心花园住宅、沿街商业店面委托给榕桥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市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久后,福州市物业部门核定该小区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同心花园业主郭某的单元房建筑面积为137.32平方米,自2004年1月起至2013年9月,他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榕桥物业公司多次要求郭某交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遭拒。最后,榕桥物业公司将郭某告上法庭。

台江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服务义务,郭某理应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于物业公司未提供计算郭某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证据,且其物业服务确实存有瑕疵,因此,物业公司主张郭某应承担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最后判郭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了9年多的物业费12823.2元;拖欠1年的电梯电费及公摊水电费229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郭某称,他不交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是因为与他同一栋楼的部分业主违规改建,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质量,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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