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开发商子公司 墙体开裂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

发布于 2016-06-24 14:44:00

住上新房子结果碰到墙体开裂,业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业主以房墙体开裂找开发商理论,虽经监测和维修单裂缝仍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样的方式让物业公司一纸状书将业主告上法院,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本院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华(化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给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计603元。

王某华于2013年3月20日与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2014年2月2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房产开发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王某华购房之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对权力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4月,王某华向房产公司反映其房屋墙体开裂。房产公司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对墙体裂缝进行了监测。后房产公司进行了维修。王某华交纳物业费至2015年5月,而6月至当年12月份费用则以墙体虽维修但仍存裂缝物业公司未修复为由拒交。物业公司多次催交均遭拒绝。无奈遂将王某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华立即交纳物业管理费计60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王某华辩称:其物业费已交纳部分,后拒交是因墙体开裂。找房产公司理论后虽经修复但仍存裂缝,被告知原告是子公司由原告负责解决。而原告至今置之不理,故其未交同年5月份以后物业费,意在与原告责任相抵销互不相欠。谁知原告非但不来维修反而告其,分明是在推卸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房屋系从房产公司购买,有关墙体开裂应由房产公司担责。原告与房产公司系相互独立法人,原告无义务为被告维修墙体。被告对房屋质量有异议,可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而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房屋质量问题非一法律关系,主体亦不相同,非被告拒交物业费理由。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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