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建筑垃圾划伤腿部 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6-11-01 09:01:00

市民牛某骑车途经常德路花园小区时,被门口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划伤腿部,血流不止,后被诊断为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建筑垃圾是谁放的?装修公司该不该担责?物业有没有责任?由于赔偿事宜一直不能协商一致,牛某装修业主王某、装修公司及小区物业一同告到普陀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将玻璃等尖锐垃圾等同于一般垃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即堆放在小区道路旁,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被告物业公司虽然指定了小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点,也设置了标牌,但未明确具体的堆放范围,亦未采取设立围挡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牛某在小区骑行自行车违反了小区的非机动车禁行的规则,自身亦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业主,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垃圾的清运责任,并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对于原告所受损害并无过错。

日前,普陀法院经综合该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酌定装修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业主王某对牛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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