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被业委会解聘离开,会带走自己的设备办公用品等,但如果要拆走的是电梯里的设备,能不能同意他们带走呢?2015年忠县一个居民小区就为这个和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
2009年3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忠县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直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为止。2015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未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15年5月,经忠县房产管理所等单位调解,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协议,对物业公司前期增设的、用于日常管理工作不可转移的设备,如小区消防通道警示牌、物业用房天然气等等由公司自行拆除、移除。2015年5月31日,物业公司虽然按照协议退出了小区,但在拆除小区电梯刷卡器时遭到了业主委员会的阻拦。2015年8月,物业公司以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其拆除电梯刷卡器为由将对方告到法院。
引起争议的电梯刷卡器主要作用是如果不刷卡,就不能使用电梯,能有效地限制非业主进入居民楼。物业公司认为,这些刷卡器是物业公司自筹资金安装的,并未动用业主的大修基金或者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单独筹集资金购买安装,因此属于公司所有。另外,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协议,小区内的电梯刷卡器由物业公司负责拆除,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履行协议。
业主委员会则认为,物业公司在装刷卡器时,在每部电梯的控制板上开了三个小孔,现已拆除部分刷卡器,但却未恢复原状,并且其在安装时也未通知业委会和业主。此外,物业公司至今未移交小区的各项资料;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也未依约履行义务,导致小区内电梯损坏严重,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拆除电梯刷卡器的行为不得进行阻止,原告拆除电梯刷卡器后,应当对电梯进行复位,必须保障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拆除安装在小区电梯上的刷卡器10套,拆除时应当通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派员在场,拆除后应当对所有电梯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