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被判撤场并移交资料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6-12-02 09:01:00

据了解,被告方韶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韶关市一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于2004年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到2015年8月底。

2015年7月,小区召开楼长大会,就被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是否解聘该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楼长大会次日,业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物业公司不续订服务合同。2015年9月初,小区业委会要求被告方物业公司移交资料,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小区于2015年7月底就是否继续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书面表决,征求业主意见户数1651户,其中547户未表态,仅36户同意续签,而签名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签的户数为1207户,占小区总户数比58%,不同意续约部分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2.7%。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退出,诉讼主体适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15年8月底到期,业委会结合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情况决定不予续签,并提前一个通知了对方,原、被告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于2015年8月底终止。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并移交相关物管资料依法有据,因此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撤场并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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