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游乐园设施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7-04-14 08:25:00

4月2日20时许,从兴趣班放学后,6岁的凯凯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到外滩1号小区儿童游乐园玩耍。在玩跷跷板时,儿子身体突然失去平衡,从高处摔下致右肱骨骨折。朱先生为此先后花了5000多元。

“我当时还看着孩子玩耍,相隔不到3米远,孩子在跷跷板最高点突然摔倒,我根本没法帮忙。”朱先生说。

朱先生认为,儿子摔伤物业负有间接责任,物业未及时消除游乐园设施器械的安全隐患。他找外滩1号物业索赔,结果,物业公司以索赔不合理为由拒绝。

4月11日,记者来到外滩1号小区,该小区为商住一体小区,在小区左侧一块20平米大小的儿童游乐园区域,场地内提供有滑梯、跷跷板、弹簧马等设施,在地面上,铺设有塑胶防护垫。

在滑梯上,记者看到物业张贴有提示:“此处器械经过严冬,内部有多处螺丝松动,物业已通知厂家来维修。目前不能让小朋友在此处游玩。如果不听劝告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跟物业无关,自己承担。”落款为外滩1号物业办,日期3月31日。

外滩1号物业服务中心经理陈胤百说:“3日上午,知道凯凯突发意外受伤,物业多次联系到家人协商,而孩子父亲让物业承担全责,我认为不合理。”

陈胤百说,小区的游乐园设施,2016年7月由开发商配置,都是免费供居民使用,设施一个冬天未使用,为安全起见,物业也第一时间发告知声明提醒家长。

“家长赔偿要求不合理,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双方都有利。”陈胤百说。

律师说法

物业若尽到义务,不承担责任

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要先断定儿童游乐园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及是否存在收费现象,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是否存在嬉戏打闹,故意恶作剧情况。如果游乐园设施属于物业,且涉及到收费,物业公司就负有孩子安全保障职责,物业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若游乐园设施是公益性质,物业不收费,且定期维护,并提前有告知说明,物业公司已尽了义务,从法律上说物业无需担责。

“孩子在公共游乐园设施玩耍时,家长负有主要的监护职责,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物业管理方。”李强辉说。

李强辉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小区儿童游乐园是许多物业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负有游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其次,儿童游乐园中的设施明示要求要在成人陪同下使用,若孩子在其监护人的陪同下出现意外,监护人存在主要的过错责任。若是孩子没有家长看护,出现相关意外,依然要视情况而定,家长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记者观察

小区儿童游乐设施成了管理真空地带

11日,记者走访了乌鲁木齐6个设有儿童游乐园的小区。游乐园中,配有滑梯游乐套件,以及一些简单的健身器材。中午、傍晚是使用的高峰期。而这些设施多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在走访中,记者也发现其中有4个小区的儿童游乐设施因长期风吹日晒,已出现损坏,藏安全隐患。在仓房沟路一小区的游乐园,一个秋千只剩下框架。家长李香琴说,这些游乐设施是五年前安装的,平时大家都使用,却没人保养。出于安全考虑,家长们平时不会让孩子独自在这玩耍。

多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物业会对儿童活动区域进行定期打扫,但限于管理人员有限,不可能抽出人手来专门打理、看护这些设备。

乌市物业协会副秘书长陈莉说,许多小区的儿童游乐设施由社区、开发商、物业多方修建,在日常维护方面,并没有相关硬性规定约束管理方。目前小区的儿童游乐设施配置不享受任何政府补贴养护,全凭物业管理公司自觉维护。修建容易,而在后期维护方面,开发商、物业、居民三方,均不愿意担起更新的责任。这样一来,有些儿童游乐设施就成了没有人关注的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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