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装建筑垃圾划伤 物业被判承担30%责任

发布于 2017-04-25 09:13:00

事发:

骑车经过被划伤

2015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牛某骑自行车途径上海市常德路花园小区时,被B座门口临时堆放的蛇皮袋内所装建筑垃圾划伤腿部,血流不止。牛某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蛇皮袋里的建筑垃圾是谁放的?装修公司该不该担责?物业有没有相应的责任?面对赔偿事宜一直不能协商一致,牛某向普陀区法院起诉,将该装修业主王某、装修公司及小区物业一同告上公堂。

纷争:

各方均称无责任

诉讼中,被告三方均对牛某的诉求提出了反驳。

业主王某:

虽然未约定拆旧业务,但自己家中的建筑垃圾都是装修公司负责清理的。之前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中就已约定:装修公司负责清运施工中生产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事发前,自己也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500元、垃圾处置费1158元。

此外,导致牛某受伤的建筑垃圾是否由自己家装修产生的还不清楚,但即使建筑垃圾是本人家的,也不妨碍通行。牛某受伤是与其违反小区通行规定及车速过快有关。

装修公司:

造成牛某受伤的垃圾(玻璃)属于拆旧垃圾且不知道是谁堆放的。公司虽然是承接了王某房屋的装修工程但不负责拆旧,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拆旧费用。这应该是业主与项目经理自行找人进行拆旧后,再把产生的拆旧垃圾堆放在小区物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而本公司产生的其他建筑垃圾,也都一律按照小区规定,堆放在有指示牌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不影响往来通行。

事发时,牛某骑行变速山地自行车经过,自己撞到堆放着的建筑垃圾(玻璃)而受伤,存在自身过错。同时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点的建筑垃圾,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

小区内规定自行车必须下车推行,并设置了禁行标志。而牛某进入小区时骑行,自身存在过错。关于垃圾堆放地点,物业公司已经设置了标志,引发事故的建筑垃圾(玻璃)是由装修公司堆放在事发地,且留出了足够通行的道路,对行人通行没有妨碍。所以,本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不当。

判决:

涉事三方存过错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将玻璃等尖锐垃圾等同于一般垃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即堆放在小区道路旁,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被告物业公司虽然指定了小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点,也设置了标牌,但未明确具体的堆放范围亦未采取设立围挡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

但同时,原告牛某在小区骑行自行车违反了小区的非机动车禁止骑行的规则,自身亦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王某作为业主,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垃圾的清运责任,并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对于原告所受损害并无过错。

综上,原告牛某的损害后果由多个可归责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其中既有被告装修公司未尽通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因素,亦有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的因素,以及原告牛某存在违反小区通行规定的因素。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酌定装修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牛某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业主王某对牛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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