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暖气试压漏水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7-05-26 07:18:00

许某是许昌市某小区16楼的业主。2015年初,许某在许昌某散热器销售处购买了暖气片。2015年年底,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内贴出通知,定于2015年11月26日至29日对该小区进行暖气试压。

2015年12月4日,许某由于工作原因去外地出差,两天后回到家发现由于室内漏水,造成家中木地板、家具、墙壁等财产损坏。随后,许某邀请公证处对其室内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费用为600元。经鉴定,许某家中财产损失为2.3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出具的责任问题报告显示:许某家的损失是因供暖管道井内的供暖阀门内漏造成的。另查,许某家中遭受损失后,其和家人在酒店住宿共花费3864元。对于家中的损失,许某一直未与某物业公司和许昌某散热器销售处达成一致意见,许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是新建小区,供暖设施尚在质保范围内,应当由开发商对供暖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物业公司没有管理责任,即使出现问题,也是物业公司通知开发商的工程部进行维修。但某物业公司并未对这一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质证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许昌某散热器销售处辩称,许某的房屋漏水不是暖气片的质量问题造成的,销售处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许某财产损失2.7万余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侵权纠纷,许某为被侵权人,某物业公司为侵权人,某物业公司应就供暖管道井内的供暖阀门内漏这一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许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许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7万余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许某要求许昌某散热器销售处承担侵权责任,因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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