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起诉业主拒交物业费案例分析一则

发布于 2017-09-20 09:06:00

北京市房山区田家园小区业主李某拒交物业费,北京万科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将其诉上法庭。

常见的业主欠费,通常都主张服务不到位啦、维修不及时啦,而这位李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比较牛,我有红头文件!政府支持我不交!

原来,北京市建委2010年发布过一个506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什么叫“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北京市建委的逻辑是,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后,需要“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全体业主如何与建设单位交接?前提当然是成立业主大会。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不把业主大会组织起来,就要一直替业主交物业费。这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业常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就已经完成,哪里还需要什么与全体业主的交接?建委的文件,不知道是从什么脑袋里拍出来的,根本不考虑会对物业管理带来什么混乱。之后北京新建的小区,许多业主都以此为据拒交物业费,致使有的开发企业向物业公司垫付的物业费已达数千万之巨。

面对这样一个明显违法的红头文件,企业要么被迫钻洞,要么依法抗争。

去年,北京万科物业公司对拒绝交物业费的田家园小区业主李某提起诉讼。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北京万科物业公司的请求,判令其支付欠交的物业费六千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田家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上诉认为应按506号文的规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不应收取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506号文系北京市建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因此而无效。补充协议中,双方另行约定‘前期物业费自田家园公司向李某交付所购房屋之日计算’。现田家园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8日向李某交付其购买的房屋,万科物业公司亦实际提供了服务。李某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自所购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这个判决明确告诉行政机关,红头文件不能改变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已经实施快20年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除非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都是有效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然而,北京市建委这样的行政机关,竟然以为自己一纸红头文件,就可以改变合同约定,改变市场规则,这是根本不懂法呢,还是从来就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

现实中,类似的政府红头文件不胜枚举,什么空置房物业费打折、首层业主也要交电梯费、小区车位不准只售不租等等,这些规定,要么干涉物权,要么干涉合同,都是不折不扣的行政违法行为。

好在现在的法院,越来越独立,敢依法审判,不再看行政机关的脸色,这才是法院应有的作用。

看到北京市二中院这个判决,北京市建委、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还坐得住吗?再不改正错误,自己主动纠正那个违法的红头文件,那笑话可就越闹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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