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静安区的张某家发生断电,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派电工前来检查表示无法修复。岂料紧接着就发生一场火灾,导致张某老母亲吸入性损伤,1个多月后去世。为此,张某等家人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4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张某等人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电路故障发生火灾
张某家在静安区某小区的一楼,他家安装了5台空调和3台自动麻将桌,平时对外开设棋牌室作有偿经营。2015年1月20日下午,张某母亲房间发生断电。张某家人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电工2次前往检修。电工检修后表示,该屋电表箱的表后线路走向异常,火线跳过熔断器直接接入了漏电保护器,无法修复。谁知当天17时许,房屋内竟窜出火苗,张某的母亲就在屋内。张某家人向楼外保安寻求帮助,但保安也不敢进屋。
经拨打119火警电话,消防队员把屋内明火扑灭,并将张某母亲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同年2月23日,张某母亲因火灾时吸入性损伤,导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亡。
2015年10月,张某等家人起诉小区物业公司称,1月20日下午,家人发现屋内断电,三次要求物业公司派员检修,物业公司电工两次到场后,检查屋内空气开关表示无法修理,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告知有危险就离开。在电工离开不到几分钟,家人就闻到烟味,看见空气开关处有烟冒出,张某家人即赶往楼前的门卫处求助,但物业公司的门卫表示不愿救助。无奈,家人拨打电话报火警119。公安消防队员到达后灭火,发现屋内物品均已被烧毁,母亲生命垂危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因火灾引发吸入性损伤,于2015年2月23日不幸死亡。
张某等人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导致,说明线路故障是发生火灾的可能因素。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尽到维修职责,反而表示无法修理,既不通知专业机构来维修,也不告知业主潜在的隐患和应对措施,放任了火灾发生。家人在火灾发生时向物业保安求救,但遭到拒绝。张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对火灾致老人的死亡有重大过错,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4万余元。
物业辩称自身无责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张某家起火地点是在房屋进门后的空气开关处,该空气开关为业主张某所有,应当由业主负责维护,与物业公司无涉;其次,张某家人是成年人,发现火警后理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却找别人进屋救人,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再次,该屋存在诸多违规用电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物业公司还申请当班电工邢某到庭作证。刑某称,火灾之前他到张某家检修,发现电表箱内接线混乱,接线方式导致断路器无法起作用,曾告知张某家人如此接线有危险,要求他们赶紧打供电部门电话报修。另一位证人虞某到庭陈述,火灾后他到达现场检查,发现该户居民用380伏保险丝替代了220伏的保险丝,且电表箱内电路走向被人改动过。
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空气开关的所有权为业主所有,维护义务亦在业主。物业公司接到张某家人报修,两次派电工前往维修,已尽到检查义务。至于电工到场后能否修好,要根据故障状况以及电工技能水平来判断。张某住家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开设麻将室,且电表箱内存在接线异常的现象,导致电工难以判断房屋内电路分布,超出了物业公司对正常故障检修的范围。电表箱接线异常是人为所致,张某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电表箱内接线异常责任在于物业公司,而且将住宅投入商业经营的也不是物业公司。在电工表示无力维修后,电工及时告知张某家人,应拨打供电部门电话报修。打电话的义务属该设施的业主,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维修和告知义务。
法院还认为,物业保安没有接受过消防专业培训,承担的职责是小区安防,并非消防灭火。在火灾发生时,张某家人对亲人身陷火场都不敢进屋救人,岂能要求物业保安闯入火场救人。张某母亲因火灾失去生命,固然令人扼腕叹惜,但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并没有要求保安或物业公司雇员遇火警,要承担冲入火场救人的义务。法院认为物业保安不敢进起火房屋救人,没有违反保安应尽的职责。
张某母亲死亡是火灾发生时吸入性损伤导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与火灾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张某等人并没有证明物业公司对火灾发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对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