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申请人)与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仲裁案经郑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做出裁决,裁决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热力总公司相关热费及滞纳金。
物业公司应支付热费及滞纳金90余万
仲裁庭认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鼎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存在供用热法律关系。热力总公司依据供用热合同履行了供热义务,而河南鼎诺物业在用热后却未依约向热力总公司支付热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热力总公司热费907839.06元及滞纳金45284.1元(以后的滞纳金,以907839.06元为基数,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2月19日始算至热费实际清偿之日);支付违约向64户供热的热费170849元及滞纳金8317.6元(以后的滞纳金,以170849元为基数,按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2月19日始算至热费实际清偿之日)。
用热单位拖欠热费需按日支付滞纳金
据介绍,按照《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根据用热单位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郑州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供热单位有权对用热单位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监督用热单位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单位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用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结清热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保留追偿权利。用热单位擅自连接供热管网、增加供热面积的,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供热。
热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10月1日,随着《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施行,郑州市集中供热进入法制化时代,对于规范我市集中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遵循和依据。违规违约用热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热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