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物业冬天扫雪不及时拒交物业费败诉案例
业主陆某以物业公司卫生清扫不彻底,照明设施不及时,冬天积雪没有清理干净等问题反映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拒付两年物业费,结果陆某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昌泰公司为被告陆某居住的向阳三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居住房屋是两栋横向相连的两层高住房,面积为326.45平方米。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书》三份,约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该业主聘用原告管理本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执行2013发改委50号文件规定四级收费标准,垃圾清运费每户每月4.5元,门面商铺每平方米收费一元。别墅每平方米0.5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该物业公司将陆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结果: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享受到原告提供的服务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向阳三区物业管理合同书》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该合同系原告与向阳三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对原告及向阳三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应按该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3917.52元及垃圾清运费108元。被告抗辩称其未支付物业费系因原告服务未达到标准,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原告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91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