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确认开门合法败诉案例

发布于 2019-11-13 08:59:00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确认开门合法败诉案例

装修新房发现房屋门户挨着电梯口,开门时很容易与候梯人员发生碰撞,影响通行,于是业主想到另开户门的主意,却遭到物业、其他业主的制止,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另行开门合法合理。不过,业主最终等来的结果却是败诉。

2012年9月,许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处在建房屋。交房后,许女士装修房屋时发现入户门紧靠消防电梯,开门时易与走出电梯的人员相撞,遂向小区物业提出想在卫生间西墙另行开门。物业认为,该卫生间西墙是该楼的门厅墙壁,属于公共区域,应向其他业主征询,同时,还要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确定。

后许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在涉案房屋卫生间西墙开设门洞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卫生间西墙为填充墙,在此开门洞不会对该楼结构产生不良影响。此后,物业对该楼其他68户业主通过电话征询意见,结果除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业主外,只有一户业主同意许女士开门,其余接通电话的业主均不同意另行开门。

2015年8月,物业对许女士作出一份回复函,称其计划要开门的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征询意见的结果未达到物权法相关规定,所以不能另行开门。

但这并没有阻止许女士的“开门”计划。同年10月,物业公司在装修巡查中发现许女士在涉案房屋内部开门,随后作出《装修工程整改单》,要求许女士恢复房屋原样。1个月后,许女士按照事先开好的门洞准备安门,受到物业保安及其他业主10余人的制止。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用两块仿大理石板把许女士开好的门洞堵上,又将原在一楼大堂北面的信报箱移到许女士开门处并用铁焊在地上。

许女士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开门合法,并责令物业公司挪走相关石板。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回复,涉案房屋的原始设计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建筑平面图及竣工验收备案证均证明涉案房屋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许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的入户门妨碍交通,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许女士另行开门的设想需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其他业主同意,而事实上许女士的设想显然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前置条件。

据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恰当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遂判决驳回了许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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