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买车位状告物业公司败诉案例

发布于 2020-01-19 08:51:00

广州市民高先生买了一个车位后发现车位小了,停大型SUV有点困难,于是起诉物业公司退还车款、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今天(1月17日)表示,经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案尘埃落定,高先生败诉!

2016年底,广州南沙的高先生买了一个车位,签完合同付完款,车位交付。可当高先生开着车来到车位时,却发现自己买的这个车位“有点小”!

高先生发现自己买的车位“有点小”

这个“小”并非指车位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车位面积,而是高先生所购车位比一般车位要小,停放普通小车倒也还好,但购买车位后,高先生买了一辆大型SUV,停放便有些困难。

原来,签订合同时,该车位已经建成并存在,但高先生没有仔细进行实地查看,匆忙看过一次车位后就签了合同付了款。交付车位时,高先生既没有验收也没有开车进去过车位。交付后,高先生也一直没有再去查看车位。

高先生声称,发现车位较小之后,自己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想要换一个车位或解除合同,但始终没能成功。物业公司则认为,高先生在查看现场之后才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涉案车位是完全认可的,不存在解除的情形。

2019年6月,高先生以该车位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使用功能,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退还车位款、物业维修基金、税费,并要求开发商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赔偿不能使用车位的损失和8000元律师费。

同年8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高先生不服又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该是明知的。签订合同时,涉案车位已经建成并存在。

高先生作为购买方,对交易标的物的性状具有审慎审查注意义务,其完全可以通过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车位的具体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高先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高先生提供的照片及现场勘验的结果,涉案车位确实较一般车位要小,但并非绝对不能使用,且该车位的长宽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核。

最后,涉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开发商于2016年12月31日将车位移交给高先生,高先生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当从该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高先生如果要求解除合同,需在2017年12月30日前提出。

而高先生直至2019年6月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已经超过了约定期限,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已经消灭,不可以再解除合同。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法官提醒,签署合同不能随意,签订前一定看仔细,不仅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更要实地查看所购商品长啥样。

尤其对于房屋、车位等,如果是现售,在所购商品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购买前应尽量到现场仔细查看。

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在有合法解除权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明确提出主张,莫等权利过了期,后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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