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自主选举成立业委会,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希望解聘。前段时间,开平市人民法院对开平首例小区业委会通过诉讼解聘物业公司实现自主管理权利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败诉,小区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
小区成立业委会维权超六成业主同意解聘物业公司
据了解,自2011年2月起,开平市云顶华庭小区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之后,因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付至开平市住建局指定专户及备案等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不畅,诉求得不到解决,越来越多的业主期待成立业委会维权。
2015年5月,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并向开平市住建局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随后,业委会召集业主就解聘物业公司进行集体表决,已表决业主和所占专有部分面积均超过总数六成以上。业委会随即向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但物业公司一直不同意撤离小区。
开发商认为业委会成立违规
起诉遭法院驳回
2015年7月,该小区开发商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业委会成立时存在重大缺陷和违规,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开平市住建局对该业委会的备案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备案行为的相对人是小区业委会,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备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因不服原裁定,开发商继续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此期间,小区业委会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需退还其代管的全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0574.5元。
判决前物业公司主动撤离
解聘服务关系获法院支持
云顶华庭小区业委会诉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12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在该案中,业委会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的,也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成立具有合法性。
今年初,物业公司主动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并移交涉及全体业主日常水、电、电梯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材料。
之后,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解除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90574.5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至业委会开立的资金专户。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履行义务
构建和谐共处关系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即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
作为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督促物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如业主所在小区已成立业委会,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便更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为物业公司,应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还应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状况、公共部位的收益和支出等财务情况,配合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等,构建融洽、温馨的物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