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宣布撤场,还没撤场期间的物业费要不要交?

发布于 2020-06-02 09:54:00

案例介绍物业宣布“退场”,实际上还停留了8个月。李先生系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业主。小区物业公司自1998年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即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15年12月23日,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小区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投票表决,在街道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公示,2015年12月24日,物业公司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告新的物业管理费收费。2016年4月,物业公司给小区全体业主及业委会发出通告:物业公司拟于2016年5月15日正式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请全体业主另行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由于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物业公司与小区交接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12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撤出小区。2017年3月13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撤出小区管理,故自2016年5月16日开始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于不少业主拒绝缴纳2016年5月16日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将这些业主起诉至法院。案例分析对于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致使交接工作未实际完成,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才正式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该日期有后面进驻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确认,认定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管理的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物业公司、李先生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于2017年1月10日予以终止。因此,物业拒绝退场期间,物业费可不必交纳。一审判决后,李先生进行了上诉,他认为,撤出时间与物业费缴费截止时间是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物业公司早在2016年4月19日就已向全体业主明确发出单方终止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在2016年5月12日再次对此进行确认,并敦促全体业主在2016年5月17日前结清管理费。全体业主无一向物业公司、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而是积极主动地配合他退出管理工作,并且主动结清了物业管理日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到2016年5月15日。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自2016年5月15日起解除。业主李先生表示,自物业公司2016年5月15日单方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办理移交,物业公司继续控制李先生物业所在小区已经没有任何合法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事实上,2016年5月16日小区和物业开了一次交接会议,是在居委会和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未能交接并非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而是物业公司拒不移交。此外,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2018年各地查处的第一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告,载明物业公司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为“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及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二审珠海中院表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于2016年5月16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退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2016年5月16日的交接会议在居委会的指导下进行,应当认为指定业主对部分图纸资料的接收是街道办、居委会行使代管职责的表现,本案不存在物业公司主张的因第二届业委会尚未成立、交接工作无法进行的障碍。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确认,物业拒绝退场期间,业主物业费可不必交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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