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时任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爱秋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3年后,杨爱秋通过诉讼讨回公道。获悉,市一中院今天终审认为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秩序维护员看到杨爱秋被打,却未予以制止,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爱秋终审获赔1千元。
由于杨爱秋被打的地点处于市政道路上,并非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她能获赔,在于一中院的判决突破了长期以来大家所持有的秩序维护员只在小区内负责的观念。判决中指出,在物业合同约定的秩序维护员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员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杨爱秋被打发生在2002年12月23日,但她起诉物业服务公司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将尽时。2002年12月23日17时许,杨爱秋行走至世纪城5区北门附近时,突然遭人殴打,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四季青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安排老人就医,并展开调查,值班秩序维护员反映确实看到一名男子打一女子,由于没有听到女子求救加上不知道两人是何种关系,故未上前制止。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服务公司的秩序维护员没有阻拦,也不理睬我的求救,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物业服务公司应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余元。
世纪城物业服务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案发地是市政道路,秩序维护员没有上前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法官的观点显然和世纪城不相符。法官解释说,世纪城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从事包括秩序维护员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社会活动的单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秩序维护员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而杨爱秋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此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