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业主李先生购买了北京某项目一楼房产,购房时赠送了一层花园,入住后不久李先生将一层花园封闭,搭建了个钢架玻璃结构的门廊,约2米长、1米宽、2.2米高,同时李先生在自己的花园种植了一棵树。物业管理处发现这种搭建和种植行为后及时与李先生进行了沟通,说明了这属于违章搭建性质,并发出了《违章行为通知书》,说明了违章搭建的侵害,业主本人也签收了通知书,但并未停止其违章搭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项目随即上报了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也未采取相关措施。
就在这个李先生楼上,住着业主张先生,他认为楼下搭建门廊之后,相当于给小偷搭了个梯子,自己家中的安全性受了影响,构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并,门廊上会积累高空抛物的垃圾,影响自己的观感。还有,一楼所种植的树木是会一天天长大的,必然影响自己的采光。楼下张先生与楼上李先生因此产生矛盾,曾多次投诉甚至冲突报警。物业多次协调无果后,楼上张先生竟然认为物业不作为,从此拒缴物业费。2014年楼上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楼下李先生拆除私自搭建的门廊,清除栽植的树木,同时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保障原告的居住权益。
社区违章搭建纠纷,比这严重的还比比皆是,但这个案例也基本能够代表违章搭建危害社区和谐的一般过程。法规其实规定得还是很明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属于业主专有的区域,业主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在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依法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楼下业主的搭建、种植行为侵害了楼上业主的利益,这个道理,实施违章的业主懂还是不懂?一般来说,实施加害行为的人都不傻,他是懂的,问题往往出在两点:一是他认为加害程度没有这么严重,但这能给自己带来很明显的好处。二是违法成本很低,大家都这么干,不学就是傻的。两点心理结构一旦形成,违章搭建就会像病毒一样在小区蔓延,此时的物业人,如果认真管理,可能碰得“头破血流”;如果不管理,则受害业主将以物业不作为群起讨伐……一地鸡毛,真正是物业人之伤!
物业企业在处理违章中并不具有执法权,因为尴尬的身份,但在违章装修的投诉或法律诉讼中,业主还总喜欢捎带上物业公司。除了物业合同中对装修监管职责的约束外,作为业主资产保值增值的捍卫者,维护小区整体利益,保障小区公共环境不遭破坏是物业人的使命。业主装修时物业需要对业主装修方案进行备案,不能因为物业没有执法权就对装修方案备案形式化,要认真核对业主的装修诉求是否合理,不合理的部分要及时向业主提出并有书面记录。从开始就把好关,防止违章在小区蔓延,认真处理初发违章,这是防止业主形成两种心理结构的首要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业主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相关法规规定是物业公司在装修管理责任中的第一环,也是违章搭建预防的第一环。但要注意,物业并没有权利批准业主的装修方案。前往物业进行装修登记备案是业主的法定义务,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有审批许可权。
对装修过程的管理很重要,这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违章搭建行为。装修管理最悲哀的莫过于违章装修已经完成,木已成舟,你才发现,才去让业主整改,这首先就让物业输了一城,陷入被动。及时发现初起违章之后,应当立即向与业主沟通,无果的马上发放《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业主签收。拒接签收的情况下贴在业主户门拍照存档。这是履行物业公司在装修管理当中第二项法定义务,发现违章后的劝阻义务。劝也劝了,《通知书》也发了,业主违章继续我行我素怎么办?当然是及时向当地规划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机关书面报告违章搭建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报告后应当保存送达记录。这是履行物业公司发现违章的举报责任。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危害建筑安全的违章,物业人如果还是按部就班地沟通、发《通知书》、举报、在无奈中等待行政部门作为,非要等到违章建成,实施违章的业主欢乐地过上幸福生活不可,对这类违章,可以坚决地通过劝阻其装修材料、器材、设备进入小区等形式,促成与业主就违章行为进行深入沟通。对于那些在制止无效终于木已成舟的违章,如果看着加害人逍遥法外,对其他业主显然是非常坏的榜样。物业公司应该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前提是与业主签订过《装修管理协议》之类的文书。提起诉讼,也可能遇到法院不受理或者不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的情况,即使这样也应当诉讼,起码可以告诉全体业主,物业在积极作为。这是否就是鲁迅先生的彻底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