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摩托车丢失案例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王某家住某花园小区,A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但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13年6月24日下午,王某私人车库被撬,存放在内的一辆摩托车被盗,其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做了出警记录,A公司也做了相应记录。后王某向A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5500元。

A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履行了正常的巡查义务,故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进行了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至于对原告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于被告没有特别承诺赔偿,不应当由被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首先要厘清“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中“保安”的概念。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保安”不是广义上的保卫社会公共安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目的是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A公司既非原告的保管人、保险人,对原告亦无特别承诺,且已履行了正常安全巡查的义务,失窃事件又发生在原告的私人空间,故原告的摩托车失窃与A公司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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