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催收的制度改良
面对诉讼催收制度的先天不足,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所赋予的保障手段下,物业企业几乎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去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缺憾已不言而明。因此,有必要寻求对现有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的突破,通过立法改良与完善,提升物业企业进行物业费催收的能力。
实际上,和其他部门立法有所不同,《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其特殊背景。在物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情况下,制定《物业管理法》的立法条件和理论准备却还不充分,因此,只能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以条例的形式先行过渡,待立法条件进一步完备后,再行《物业管理法》的立法工作。因此,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围绕《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与改良的呼声就相当强烈。与此同时,建设部也在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各国物业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作为今后《物业管理法》的准备。
从这个意思上说,物业收费难和诉讼催收手段的实质弱化,都与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有关,而今后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将随着物业管理立法的制度改造和完善而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