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无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专业提示

物业费诉讼中,业主单独提出解除物业合同的抗辩将不被支持。案例描述某市A物业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A公司与胡先生所在小区委员会签有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胡先生欠A公司2758.49元物业费。现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胡先生给付物业费2758.7元,滞纳金113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胡先生负担。裁判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先生给付原告A物业公司物业费2758.49元的90%即2482.6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先生负担。实务分析1、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A物业公司作为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与胡先生锁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2、A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胡先生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给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胡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物业公司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胡先生要求免去2010年2月至2014年1月共四年物业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其要求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再接受A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涉及。</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