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为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分清前任会计工作人员与后任接替者双方的工作责任,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交接制度。

第一条凡因任免、调动、岗位轮换而脱离原工作岗位两个月以上的会计工作人员,都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在会计核算系统内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对未了的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二、整理须移交的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表(包括辅助台账)、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列明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及其完成时间,会计核算系统及相关应用软件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须遵守的原则是先交后接。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经理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移交人员经管的公章和财产、实物,必须交接清楚。

四、移交人员有责任帮助接替人员熟悉会计核算系统及相关应用软件的操作步骤,详细介绍操作注意事项。

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全部会计管理工作;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接替的会计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等,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管理的连续性。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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