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5-01 00:0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防止抛撒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未取得运输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建筑垃圾营运的车辆必须经指定厂家进行加盖密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未加盖密封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单位在清运建筑垃圾时要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车辆装载不得冒尖,封闭严密,无撒漏;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超载、不扬尘;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冲洗,不带泥上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堆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出入口未硬化,未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无专人监督管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以下罚款;各建筑工地城市容貌监督员由市市容园林局督促落实,各区市容局培训上岗。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车牌号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十、上路行驶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未悬挂车牌号、未放置检验合格证和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十一、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对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其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驾驶拼装车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强制收缴销毁。

十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尾气排放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延缓报废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排气污染超过标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

十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预期未缴纳养路费,未超过6个月的,由道路交通部门处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超过6个月的处应缴纳养路费100%的罚款。

十五、伪造、涂改、借用养路费缴(免)凭证及车辆牌照证件,造成养路费流失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应缴纳养路费3倍的罚款。

十六、市建委、环保、市容环卫、城管执法及城管公安支队要各司其职,严肃查处。要以承包甲方和装载高尖车辆为整治重点,从源头抓起。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执法衔接,城管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后,在严格处罚的同时,要及时告知市容环卫部门,市容部门应安排人员立即清理。市建委、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抛撒问题后,除按照各自职能处理外,应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对违规车辆和工地进行及时处罚。市市容园林局必须安排城市容貌监督员,每个工地职守两人,制止装载高尖车辆驶出工地。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城管支队要继续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合理安排警力,在不同时间段进行设卡严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抄告制度。国土部门批建时要将相关资料抄告市建委、环保、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要同时抄告市建委、环保、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市建委的施工许可证,要同时抄告环保、市容、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市房管局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要抄告市建委、环保、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各部门通过建立互相抄告制度,增强沟通,及时掌握出土工地情况,变被动为主动,将管理和执法工作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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