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于 2022-04-25 00:00:00

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扩大,各种住宅小区像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增加,各方在权力和利益的驱使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也大量产生,就笔者所在庭2010年至今年8月份受理的该类案件达到74件(注:该庭收案只占全院四分之一不到),大部份案件(68%)在审判人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谅解后原告撤回起诉。归纳他们引起纠纷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发商只注重建设,忽视房屋质量和后续物业管理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大多对小区的各种优势如环境、小孩上学、离城市中心距离、就医方便、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等等通过广告形式大肆宣传,促使主业购买。一旦商品房销售完后,将小区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甩给物业服务企业(该物业服务企业有些是开发商聘请、委托来的,有些则是开发商下属企业),对房屋质量、公共设施未完工、配套设施的完善再也不管了,而引起纠纷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又互相扯皮、推诿,给业主带来不便和损失。

2.政府管理滞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每个小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归属某某街道、某某社区管理,在未形成小区前,均由居委会负责管理,成立小区后就变成都不管了。开发商房屋卖完交给物业服务企业,走人不管,居委会因小区业主来自五湖四海,人虽居住在小区,但户籍和工作单位均不在辖区,无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虽与业主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但仅仅对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由此可见,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期间,谁都无法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这时就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面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这也是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3.主管部门不作为,只收费不办事、不监督。

小区形成之前,在开发商建设、销售过程中,有许多相关职能部门在收费、监督,如质监部门负责房屋质量监督,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质量保证金,房屋维修基金,环保部门监督小区环卫设施建设并收取相关费用。但小区一旦形成,开发商一撤走,上述等等相关部门也就万事大吉,出现问题都推倒开发商身上,去找开发商处理,好象他们不是职能部门,他们变成了收费公司,至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物业要收费,业主则认为问题不解决只能拖欠物业费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工作不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目前有些物业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开展服务的区域太大,跨市、县服务,有的甚至跨省,导致某一具体小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具体、及时的解决。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责任不强,培训不到位,素质不到位,沟通能力不强,将物业管理服务理解为只收费、管理,缺乏服务意识,特别是有的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起不到协调作用,如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加强监控、公共设施的保护,与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协调,争取维修基金对已过质保期及公共设施的维修。

5.业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大局意识。

俗话说院荣我荣,院耻我耻,作为小区的业主,对整个小区的环境、安全、幸福指数都涉及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在所有引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纠纷中,有的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引起,有的是因为公共设施安全问题引起,有的是因小区整个的安全问题引起的,而有的却是因个人私利未达到而引起的,如装防盗网不符合规范被物业公司制止的、有改变房屋用途影响公众被物业公司制止的,有因小孩损坏公共设施被物业公司制止的、由此产生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故意拖欠物管费。

以上是引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也不排除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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