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规范行政办公工作,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第3条归口管理
行政人事部是行政办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关事项。
第二章办公管理
第4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清洁、安静。
第5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工作台上摆放的办公用品应整齐有序。
第6条保持办公室肃静,工作时间不得高声喧哗。
第7条工作时间不离岗、串岗,不聚众聊天,不打瞌睡,不在办公室内吃零食。
第8条上班时间,严禁办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9条接待来访,应起身相迎,做到态度和蔼,彬彬有礼;来客告辞,起身相送;在回答来客询问时,不得泄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公司机密事项。
第10条下班或因事离开办公室,应人走灯熄,关好门窗、电源等。
第11条爱护公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第12条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仪表仪容,按规定着装;接待来访客人,应热情主动。
第三章会议管理
第13条各种会议由召集者负责组织安排,并对出席对象提前发出通知。
第14条会议召开之前应确定议题、参会对象,准备好有关的会议资料、文件。
第15条会议出席者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并带笔记本及相关会议资料,如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第16条会议坚持效率原则,各发言者应事先做好准备,发言应简明扼要,以使会议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17条公司的固定性会议为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项目区域办公会议、部门例会及班组例会。
1.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会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各项目区域常务经理、经理助理及相关人员。
2.项目区域办公会议于每月10日召开,参会对象为常务经理、经理助理、项目区域职能主管、管理处主任。
3.部门例会于每旬第一个星期五召开,参会对象为部门所有人员。
4.各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例会,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具体时间由部门确定)。
第18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组织者须另行通知;上一级别会议与本级别会议在时间上有冲突时,以上一级别会议为主,本级别会议作相应时间调整。
第19条凡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经行政人事部整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并贯彻执行。
第四章公文管理
第20条各级政府、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单位抄送的公文,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收管,并负责签收、分类、登记和分发、传阅。
第21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须编号、登记,统一对外发送。
第22条公文处理程序
1.行政专员将公文登记、分类,交行政人事部经理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
2.行政专员根据拟办意见,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阅办。
3.领导批办的公文,按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4.如承办过程中有疑问或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5.办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填写承办结果,连同原文件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23条对送阅文件要抓紧时间阅读,各部门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或扣押,文件传阅后,阅文人须签名并写上时间,
第24条文件一律由专人传送,一般不得横向传阅。
第五章印章使用管理
第25条公司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分开保管。印章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保管、使用。
第26条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27条印章使用审批规定如下。
1涉及人员调动(任免)、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财务收支及对外发文、发函等方面用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用章,由项目区域常务经理批准。
3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使用部门印章、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28条未经领导批准,公司人员不得私自用章,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不准盖出空白信笺。
第29条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事项,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对违反用章规定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保管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30条刻制印章,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及时封存。
第六章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管理
第31条为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公司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
第32条为节约纸张和能源,公司严格控制复印和传真数量,非必要不予复印和传真。
第33条公司一般不承接外单位及私人委托的打印、复印、传真业务,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同意。
第34条计算机内存资料注意保密,凡涉及机要文件资料须加密码保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提取(阅)电脑内存信息、数据资料。
第35条凡内部常用业务资料、数据,必须进行备份处理,以免丢失。
第36条严格控制计算机外部软件流入管理,严禁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盘),以防电脑感染病毒。
第37条工作结束后,应做好办公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并及时处理废弃稿件,切断电源。
第七章保密工作规定
第38条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属于公司机要文件,不得泄露。
1.关于重要决策或计划。
2.关于人事问题。
3.关于会议重要的讨论事项。
4.关于业主或租户的档案资料。
5.契约、协定或根据协商而决定的事项。
6.特别指定的事项。
第39条机要文件按保密等级可分为以下三级。
1.秘密,不能向相关人员以外者公开。
2.机密,不能向外公开。
3.绝密,不能向特别指名的最小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以及承办人员以外者公开。
第40条机要文件、机要事项及其种类的认定,原则上由所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第41条机要文件由其制发部门制成正、副本两份,一份由制发部门分类保管,另一份由所管部门的负责人保管。
第42条机要文件的制发部门应备有发文簿,文件发至有关部门时,必须有收件人签字。
第43条机要文件来往传递(包括传真),应指定专人传接或采取亲启信函方式进行。
第44条机要文件须经制发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机要文件复制时,制发部门应将复制件数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详细记录,并在发文簿上记载复制件的去向。
第45条秘密文件或公司外秘密文件以及秘密事项,由制发部门负责人负责,由专人进行分发和传送。
第46条机要文件及其相关草案、其他无用资料的销毁,由所管负责人负责。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47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即分别由公司、部门管理或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48条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经办人负责将用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第49条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相关人员须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
第50条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善,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承办人。
第51条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收件登记、编号、运转、催办工作,对按规定程序符合立卷标准要求的文件,及时进行分类、立卷及归档。
第52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53条档案管理人员保持档案室清洁,随时擦拭档案橱、架,并采取防虫措施。
第54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按规定清理一次,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定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列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作销毁处理。
第55条公司严格履行档案调、借阅登记、审批手续,一般仅限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复印或摘抄文件,须经领导批准。
第56条借阅人员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
第57条对于归还的档案,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立即归入档卷。
第九章附则
第58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