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操作程序(一)总则1.0目的为使物业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达到有序的人事工作目的,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增强行政人事部与各部门的了解,更好地为各部门服务,以求相互间更密切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p>
2.0适用范围管理处员工的管理,除遵照贵州省及国家规定外,依本规定办理。本规定所指员工,是指管理处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1.3管理处授权行政人事部负责对人事工作的管理;
1.4管理处最终人事权归物业经理所有。
(二)人员招聘、录用、异动管理
1.0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
1.1行政人事部将根据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管理处的组织架构及确定人员编制;
1.2各部门应认真按照组织架构表之直属关系进行管理,因工作原因而需临时调整的,需经行政人事部核准后报物业经理批准;
1.3行政人事部应严格按照各岗位之人员编制,控制人员录用的数目,原则上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者,需增员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由行政人事中审核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预算,待确认有增员必要的前提下,由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招聘手续。
2.0招聘及录用
2.1招聘前提:
2.1.1管理处因人员异动而出现职位空缺;
2.1.2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增设部门或岗位而出现人手不够;
2.1.3管理处因人员结构设置不合理,裁减冗员的同时补充短缺人才。
2.2录用原则:
2.2.1受聘者符合应聘要求,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2受聘者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变快、领悟力强;
2.2.3受聘者各种入职资料齐全。
2.3应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2.3.1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2.3.2犯有刑事案件被判刑或通辑者。
2.3.3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2.3.4亏欠公款者。
2.3.5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2.4用人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人员招聘计划,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审核,若符合人员编制或工作要求,则报物业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人员招聘工作。
2.5行政人事部根据招聘职位的用人要求,首先在公司人力资源库中挑选候选人,若无合适人选,再视具体情况采取内部推荐、刊登报纸广告、现场招聘、职业中介机构或网络招聘的方式,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2.6首先请应聘人员如实填写《入职申请表》,并在《入职申请表》上签名;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公司将不予录用;若在录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立即予以解除合同。
2.7所有的应聘人员均由行政人事部统筹安排面试。
2.8人员面试原则上由行政人事部初试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复试,经复试合格,助理级以上员工还必须经物业经理最后面试。
2.9面试主考人须严格按照面试情况填写《面试评估表》,经用人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确认,交物业经理批准后,报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安排复试,合格后予以录用,并交经理签字确认。
2.10所有的应聘资料无论录用与否,均统一由行政人事部存档,各部门安排面试后需及时将面试记录表及应聘资料交回行政人事部,并复印一份给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
3.0入职
3.1新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前往行政人事部报到,报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3.1.1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相关特殊岗位资格上岗证等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由行政人事部签字存档;
3.1.2下岗证、待业证、停薪留职证明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3.1.3近期彩色1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3.1.4其它行政人事部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3.1.5员工提交公司的证明如有住址迁移、学历职称变化、婚姻变更、手机、宅电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上报行政人事部。
3.2新员工报到时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员工情况登记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若公司发现《员工情况登记表》有虚假者,将立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3.2行政人事部为新员工办理考勤卡、工牌、更新通讯录、建立员工个人档案等入职手续。
3.3带领新员工到其任职部门,介绍部门负责人及入职指导人,确定办公座位。
3.4由入职指导人带领新员工参观公司,并介绍相关人员。
3.5由入职指导人向新员工介绍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参加公司安排的入职培训和各项专业培训。
3.6新员工入职后一周内,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前往公司总部签订《临时雇用协议》(期限三个月)。
3.8员工临时雇用期一般为3个月。期满而未能与公司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劳动合同》者,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自动解除,《临时雇用协议》即时终止。
3.9若临时雇用人员因品行不良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终止雇用关系。
4.0担保
4.1财务部全体员工需办理担保手续;
4.2担保人必须是非亲属关系的具有独立经济能力的遵义市成年公民;
4.3担保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应亲自到管理处办理手续,签订担保书,交验身份证及工作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4.4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担保人应负赔偿、追缴及相应的责任:
4.4.1营私舞弊或其它一切不法行为,致使管理处蒙受损失者;
4.4.2亏欠公款者;
4.4.3盗取管理处财物或离职手续不清者。
4.5担保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管理处,待被担保人找到新担保人,办妥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归还担保书;
4.6担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担保人应立刻通知管理处更换担保人:
4.6.1担保人死亡或犯罪者;
4.6.2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者;
4.6.3担保人的信用、财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担保者;
4.6.4不欲继续担保者。
4.7被担保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情况,即向本人发还担保书。
5.0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
5.1行政人事部应于员工临时雇用期满前一周将《员工临时雇用期满评核表》与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共同填写后,报送物业经理批示,并报公司总部行政人事部及总经理批准。
5.2经物业经理及公司总部批准续签临时雇用协议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员工于一周内前往公司总部续签《临时雇用协议》。
5.3经物业经理及公司总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向其发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安排员工于一周内前往公司总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行政人事部为其补办社保手续。
5.4临时雇用期已满,但未获批准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则《临时雇用协议》自动终止。
6.0异动
6.1异动是指管理处因工作需要而对员工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等进行的合理的重新安排。
6.2异动必须遵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以异动职位要求为标准、异动人员的品行、学识、能力为考核依据,作出公平、公正的异动安排。
6.3员工异动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员工所属部门提出建议,经行政人事部核准,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若员工认为现任工作岗位不适合,也可提出异动申请,经所属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审核,报物业经理批准后执行。
6.4异动内容:包括晋升、调职、降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
6.4.1晋升
6.4.1.1晋升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较高职位的任职要求;2)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3)具有发展潜力。
6.4.1.2晋升途径:1)当出现较高职位空缺时,将优先从内部考虑选拔人员晋升;2)通过员工月/季/年度考核,符合晋升条件者;3)员工有特殊贡献或表现优异者。
6.4.2调职
管理处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岗位、职务或工作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6.4.3降职
通过员工月/季/年度考核,发现该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或职务;或因员工于现任岗位任职时发生重大工作失误者。
6.4.4辞退
6.4.4.1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双方一致同意的;2)临时雇用期满未能与公司续签临时雇用协议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3)管理处出现严重亏损或业务紧缩时需要裁员的;4)管理处因业务性质变更,有裁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安排的;
5)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实不能胜任时;不服从调度和工作安排的;6)符合公司奖惩条例中辞退条件者。
6.4.4.2对已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提前30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对临时雇用员工,公司提前7个工作日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
6.4.5辞职
6.4.5.1员工因故自动提出离职者。
6.4.5.2已签订《劳动合同》之员工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临时雇用期员工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6.5员工异动需由申请部门/申请人填写《人事变动表》,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报物业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本人及其所属部门发出《员工异动通知书》。
6.6异动员工所属部门应于接到《员工异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该员工办妥移交手续,并填写《员工异动移交表》。
6.7异动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到异动后岗位就职。
6.8若异动为辞退或辞职员工,按程序到行政人事部办妥移交手续及填写《员工异动移交表》,交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签字核准,报物业经理签批后,员工方可离职。
6.9员工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主管级以下员工移交,由其直属上司监交;主管级及以上员工移交,由行政人事部或物业经理监交;《员工异动移交表》应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和行政人事部各执一份。
6.10员工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或《临时雇用协议》约定之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6.11若于离职人员离职6个月内,发现有亏空、舞弊、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等,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根据《劳动合同》或《临时雇用协议》约定之条款办理相关事宜。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漏,将受连带处分。
6.12辞退员工时,除行政人事部外的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代表管理处对员工承诺辞退补偿事项,行政人事部也只能在按照国家劳动条例及管理处有关规定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做出评估,交由物业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6.13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可在收到《员工异动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6.14行政人事部应于员工异动当月月底,填写《人员异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