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物业公司奖惩条例
奖励先进,惩罚违章违纪是严明纪律,激发员工努力工作,忠于职守,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奖励:
1.全勤奖:全月无迟到、早退。全月无病假、事假及其它劳保假期。
2.通报表扬:对于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员工,受到住户表扬,拾金不昧;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舍己救人,献身为公,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成效者;改进管理,节约资财和人力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等,由其直接上级或公司总经理给予口头或通报表扬。由综合部记录在案,作为晋级、奖励的评审依据。
3.奖金:公司员工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好坏而提出的浮动奖金。
4.荣誉称号:授予优秀员工的评选工作一般一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由各部门提名,经综合部组织各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在授予称号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
5.年终奖:年终时,对于季度、半年、全年各项指标综合考虑的一次性奖金。
6.特别奖励:由公司总经理掌握并直接颁发的一次性奖金。
7.部门奖励:一月之内有两人次受到通报表扬,部门经理相应受到表扬,部门的整体奖金增加5%。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部门主管有权警告或提请部门经理,填写过失单并报综合部备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5%。
1.迟到或早退,每月达二次或二次以上(按正常上班时间提前或延后5分钟)。
2.着装、仪表、仪容、礼节、礼貌不符合规范。
3.上班时间利用电话聊天。
4.上班时间看书阅报、吃食物、嚼口香糖等。
5.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食品、吃早点。
6.进出公司拒绝接受警卫人员检查。
7.不按规定通道出入穿行。
8.与住户争抢使用电梯。
9.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上班后不到位或扎堆聊天。
10.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杂物;不保持办公区域环境的整洁。
11.不爱惜公司公物,浪费粮食,损坏公物。
12.言语粗俗,骂人;不经同意擅自闯入住户或上级办公室或住户房间。
13.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发表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14.对上级分派的工作迟缓、拖延。
15.不经请示私自接待外人参观。
16.在禁烟区域或电梯中吸烟。
17.不按规定洗澡或带家属来公司洗澡。
18.对下属不管理、不批评,发现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按规章惩罚。
19.警卫员不履行督查责任,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汇报。
21.被客户投诉。
22.违反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
23.其它不符合有关公司规范,情节不足记小过。
二、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有权给予记小过一次的处分,填写过失记单,并报综合部备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20%。
1.一月之内受到二次警告。
2.一月之内连续二次受到住户投诉。
3.上班时非公饮酒。
4.私自接受住户小费或物品。
5.一月之内违反着装、仪表仪容、礼节、礼貌之规定达二次及二次以上。
6.工作时高声喧哗或做骚扰住户的活动。
7.由于个人的责任而延误住户工作,并被住户投诉者。
8.违反各部门制定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以至造成隐患。
9、由于责任心不强损坏或丢失工具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照价赔偿。
10.在公司工作部位听收音机、录音机、睡觉、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等(不论上、下班均不许)。
11.用不适当手段干扰他人工作。
12.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司的设备,如:车辆、餐厅、工程设备、洗地机等。
13.在公司私自出售物品。
14.提供不真实的报告、材料。
15.泄露公司机密;遗失公司钥匙、单据等。
三、违反下列规定者,部门经理有权提请综合部给予记大过处理,并报综合部备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50%。
1.三个月内受到二次记小过处分。
2.工作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一定恶劣影响。
3.由于责任者而造成停电、停水、停机等重大事故。
4.责任损失在2000元以上。
四、凡有下列行为者,综合部有权提请公司总经理,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1.所辖部门或所分管工作长期无起色。
2.严重渎职行为。
3.屡犯错误。
4.犯有严重错误又不足以辞退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部门经理提议,综合部提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辞退或开除。
1.偷窃。
2.侮辱或袭击住户;工作态度恶劣。
3.侮辱、诽谤、殴打、恐吓、威胁、危害上级、同事或互相斗殴。
4.酗酒、赌博、打架。
5.卖淫或协助、唆使卖淫。
6.其它违反法律或治安条例的行为。
7.故意不服从上级指挥。
8.故意损坏公物。
9.贪污、挪用公款。
10.擅自对外界发表有关公司的诬蔑性言论。
11.书写匿名诬告信。
12.严重损害公司及小区形象。
13.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14.其它严重违纪违章行为
15.记过处分后仍无悔改表现;留职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
六、一月之内部门有三人次受到通报批评,或两人次受到记小过处分,则扣除部门经理当月基本工资5%-10%。
七、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分期满由受处分员工提出书面"撤消处分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即可取消处分。
员工有上诉的权力。凡对奖励或处分不服者,可在三天内向本部门或综合部提出申诉,由公司综合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最后作出决定。综合部对申诉事件未作最后决定之前,应仍按原决定执行。主管部门对申诉者应以保护的态度慎重处理。
本条例解释权在综合部,对有争议的条款,终决权在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