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进行单独编制?

发布于 2016-08-04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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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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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来源:《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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