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这样随意收费合理么?合法么?

发布于 2012-05-13 05:41:58
=============================================== 通知: 万福路178号之5每层的02、03各住户: 万福路178号之4门前的化粪池已严重堵塞,导致万福路178号之4的104房厕所也堵塞,粪水已流到室内及渗透到地下室。经过工程人员打价,价格为450元,通过清理化粪池,厕所以疏通。因为万福路178号之5的02、03房的粪坑都是通过178号之4门前的两个化粪池,所以每户要平摊,现共有15户,每户30元。请每层楼的02、03户的户主或租户将钱交到户委会。 多谢合作。 仰忠居委会(“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仰忠社区居民委员会”章) 2006年10月26日 =============================================== 关于这样的收费,我很不解: 第一,我这样早出晚归的人,一个礼拜没有在家上过几次厕所,为什么要我摊这事? 第二,居委会收费也不用商量,享受就收,想拿居民的钱干嘛就干嘛?要是哪天你说街道太烂了,有损我们社区居民的形象和健康,去装修个一两万块钱,回头也来向我们收钱? 第三,疏通下水道是好事,但是这是居委会分内的事,该从居委会自己出钱。如果上级划了钱就计划着用,没钱的话要是问居民收钱办事那也应该争取居民同意,哪能强制性出钱做居民自己都事先不知道的事情? 第四,如果说疏通下水道是因我们这些住户而起、应由我们付钱,那么是不是应该找造成下水道堵塞的人吧,难道有人高空抛物砸死了我窗台下的人,我们楼上楼下都要负责么?应该拿出证据找肇事者付钱吧。 -------------------------- 说归说,钱我是会交的,为点小钱搞那么大事也不好看,咱也不做得像个小市民一样吵吵嚷嚷的,不跟他们见识。 我只是想知道这样的居委会这样做法是否欠妥。如果我的看法欠妥请多包涵,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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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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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的做法是不对的. 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开展“双文明户”评选工作。 十、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村的日常事务。 居委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指导机关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及其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领导成员即其他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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