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是我所在单位1996年购置土地集资建设的,2000年建成。大概是2003年单位将该土地其他空置的地皮卖给开放商,于2007年建成小区,我家一直到2008年年底才搬来我这套单位集资房住。2010年10月我收到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律师催告函要从2009年1月开始交物业管理费40元每月共计880元。但没交,前几天收到冲裁书,要求我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80元和滞纳金1080元.其中滞纳金是这样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从2007年8月1日起开计3收,每月交,逾期没交按每天加收千分之三德滞纳金,从2009年1月开始,被申请人就一直没缴纳物业管理费,应当承担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1080元。我有如下问题:一.我房于2000单位内部自己集资建成,属于老式房,小区是之后被卖给开放商建成,我房是否属于该小区?
二.我与物业管理企业并未签合同,也未曾当面开会协商。听说我所在房这栋有人代表我们签字,但并没有和我商量,也没经过我的同意,签了什么协议具体也不知道。该协议是否有效?
三.2009年我将自己的摩托停放在楼下(小区范围之内)被盗,当时我就向该物业反应过情况,并要求看小区监控视频,但被告知看不到视频,最后不了了之,被盗事件当时是报案的。
四.我房保洁间漏水曾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但被告知不属他们管,最后自己出钱维修。
五.滞纳金1080元对我2008年底入住是否合理?
六.楼下下水道严重堵塞,该物业是否进到责任?
七.我将如何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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