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与租客经口头协商达成房屋租赁,但没有将租赁合同给所管的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租客打电话告诉业主已搬走,业主没有及时报警什么的。租客私自搬走,又将业主家物品带走,还欠下的物业管理费没交,现业主找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该费用。咨询下:像此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该费用?请解答,感谢!
问题详细情况说明:能否给予详细的提示,因该租户搬物品时没有到管理处开具放行条,事实上也无法确认业主的物品是否之前有?在6月份时业主接到租户电话说已搬走了,业主到7月份后才来告诉物业租户搬走其物品,现业主要求物业承担5、6、7三月管理费用,自己承担搬走物品的费用。
能否有明细的法律条款,来明确双方责任?感谢,请给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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