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无故解聘

发布于 2012-05-13 07:41:32
我2004年进入中电财下属的武汉华电金融培训中心工作从事保管员的工作,期间与公司多次签订用工合同,后来公司将甲方改成了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私营,工作内容都没变。2011年11月,三年合同到期,公司无故解聘,我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签署了同意书,请问现在起诉要去公司赔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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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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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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