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要账算不算违法

发布于 2012-05-13 07:42:21
北京建兰馨居物业管理中心东城分部于2011年1月5日从我公司定制立17000元印刷品,2011年1月14日送货因为对方董事长李利没在没收到货款,并打了欠条。以后在2011年1月21日之前都以种种原因推托,21日我联系到了李利董事长,其称,物业部总经理张晓辉在做此单之前并没有征得他同意,认为货款高出了正常范围,拒绝支付,并让我去跟签合同的个人结帐,我当时一气之下把车停在了物业大门口,等110来了,强制让我移开,并承诺我1月24号给我支付。我知道,这只是个幌子,24号我肯定拿不到货款。我个人不想走法律程序,因为过年了,比较晦气。如果我24号再拿不到坚持不移走车的话,请问这个违反治安情况会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如果闹到派出所的话,那么我会面临什么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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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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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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