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我向A转租了1间店铺开手机店,合同是到2011年11月,并说明物业管理费用需要我自行承担相应部分。在2010年10月份,A因故不做了,我们向A转租下了其余2间店铺,即3间店铺。然后于当年12月份重新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6万元的转让金,并说明10月份以前的债务,债权与我无关。今年2011年物业企业向A催要去年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然后A再向我们要2010年1月份到2010年10月份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我是否该支付?(重新签订合同后原先合同还有效力么?未履行部分是否依旧该履行,即便新合同里说明了以前的债务,债权与我无关了?)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