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点赞

“广州物业维修基金第一案” 引法律适用争议

1999年8月,李女士与开发商广州市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李女士称,当时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该单元维修基金由业主支付。后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一直没有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