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来源:《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问 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有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