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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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主要内容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等约定,对业主的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按照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管理规约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约定:(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6)业主应尽的义务;(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个别业主不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是对其他业主的利益的侵害,应该赔偿损失。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来源:扬州市物管中心

答: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应归集维修资金总额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提交续筹计划,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业主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缴存至市维修资金专户。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生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笛,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员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等约定,对业主的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具有系统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影响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业主,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答: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道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4)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防范检查和巡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来源:扬州物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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