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来源:《物权法》
答: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来源:《物权法》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来源:《物权法》
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来源:《物权法》
答: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来源《物权法》
答: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来源《物权法》
答: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来源:《物权法》
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来源:《物权法》
答: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来源:《物权法》
问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属谁?